来源:诗画浦江app
【资料图】
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权请及时联系
日前,白马镇综合行政执法队查处一起曝晒燃气瓶案,某包子铺因违规使用燃气被处罚款500元。
该包子铺经营者孙某因燃气瓶余量较少,火力不足,错误认为将燃气瓶放置在太阳底下晒一晒,可以多烧一会儿,能节省燃气。殊不知,曝晒燃气瓶会导致瓶内液化气受热气化,气压升高,当瓶内压力超过钢瓶承压极限,很可能导致软管或钢瓶爆裂、液化气大量泄漏,甚至引起爆燃等事故。所幸当事人的违法用气行为被执法人员及时发现并制止,经执法人员政策宣传、批评教育,当事人意识到了自身行为的危险性,并保证不再犯类似错误。
下一步,白马镇综合行政执法队将持续开展瓶装燃气安全检查,加强燃气使用安全宣传教育,严肃查处燃气违法行为,有效减少燃气使用安全隐患。
《浙江省燃气管理条例》
第三十六条
燃气用户应当配合燃气经营单位和个人进行燃气安全检查,按照燃气技术规范要求使用燃气。
燃气用户不得有下列行为:
1.使用国家命令淘汰的燃气燃烧器具;
2.使用非法制造、报废、改装的气瓶或者超期限未检验、检验不合格的气瓶;
3.加热、摔砸、卧倒、曝晒燃气气瓶或者改换气瓶检验标志、漆色;
4.倾倒燃气残液或者用气瓶相互倒灌;
5.进行危害室内燃气设施安全的装饰、装修活动;
6.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四十八条
燃气用户有本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的禁止行为之一的,由燃气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对居民燃气用户可处五十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对非居民燃气用户可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关键词:
Copyright 2015-2032 华西礼仪网 版权所有 备案号:京ICP备2022016840号-35 联系邮箱: 920 891 263@qq.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