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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时达日前公告称,公司收到深交所发出的监管函,即因未及时披露相关增资协议的重大进展而违反了深交所的相关规定。
早在2017年12月29日,新时达与先进制造产业投资基金(有限合伙)(下称“先进制造业基金”)签订了《增资协议》,即先进制造业基金拟以现金出资6亿元向公司控股子公司上海新时达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下称“智能科技”)进行增资,增资后持有智能科技20%的股份。
此外,《增资协议》约定先进制造业基金有权选择在2019年1月1日-2021年12月31日期间的任一时间退出,退出时以最近一年的12月31日为评估基准日,退出时新时达有优先购买权。然而,随着《增资协议》约定时限到期,新时达未披露先进制造业基金拟按约定退出以及上市公司拟行使优先购买权的相关事项。
实际上,先进制造业基金自2021年9月便提出退出意向,一直到2023年4月上市公司正式审议并披露相关事项期间,新时达董事长多次代表公司表示拟行使优先购买权,同意继续按照《增资协议》确定评估基准日,并以2022年1月1日为交易基准日。
监管函显示,新时达未及时披露上述《增资协议》重大进展的行为违反了深交所《股票上市规则(2022年修订)》第1.4条、第2.1.1条、第2.2.5条的规定。深交所要求公司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吸取教训,及时整改,杜绝类似问题再次发生,同时提醒公司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严格遵守《证券法》《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股票上市规则》及相关规定,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杜绝此类事件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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